【消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十一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连续8年未发生较大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消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十一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连续8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确保了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地区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工程建设领域部分“先天性”火灾隐患突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完备等致灾性因素依然存在,城乡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依然不高,综合应急救援装备不足、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等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依然不强,整体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苏政发〔2012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现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未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的,不得施工、不得投入使用,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消防事项的审批作为许可前置的,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审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举办。

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监管。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依法严格查处设计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从重查处。住建、监察、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研究建立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并被查处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消防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吊销相关证照等严厉措施,坚决防止“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二、强化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集贸市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积极排查和整治消除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园区存在的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临时查封等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外保温材料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

三、强化消防安全长效监管措施

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火灾隐患举报人实施奖励。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半年对区域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加强火灾高危单位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将评估结果作为单位信用评级以及重大活动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贯彻《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全面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年检制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与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合同,实施专业维保,并依法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加快培育和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专业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公平、开放、统一、规范的消防中介服务市场。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注重加强对老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等内容。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依法设立或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和培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消防公益宣传。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和市规划、住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要依据《镇江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今后新建各类园区和城市道路以及旧城改造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加强城市消防站建设。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按照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的原则,有序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2012年开工建设润州消防站,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消防站分布均匀、快速处置的目标。健全完善消防站装备评估论证机制,加强评估论证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消防站装备建设、加快消防车辆、器材的更新。年内,各地必须完成公安消防队一线官兵个人防护装备和攻坚组专勤器材配备、现有达到服役年限的车辆装备全部更新工作。加大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和专勤消防车等进口高、精、尖装备配备力度,不断优化装备结构,提升战斗力。

六、强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十二五”期间,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镇、年均接处警超过300次的消防队辖区、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简称“双五”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以及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力量建设,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社区、成片开发的商业密集区和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谁开发、谁建站”的原则建立消防执勤点。规划保留的“双五”以下建制镇应按要求新建或升级改造保安联防消防队。督促符合建站要求的企业依法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逐步统一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模式,市区和辖市政府所在镇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辖区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部门抽调民警或现役官兵负责管理,其它建立在镇或开发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本级政府或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根据需要,镇可建立防消合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镇政府选调所属干部担任队长,抽调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承担,并由有执法资格的优秀消防文员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宣传培训等工作。

七、强化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建设

深入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消防服务站,全面推行农村社区消防网格化管理,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派出所应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工程,统筹推进农村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建设,切实提升农村火灾防御能力。

八、强化消防安全科学技术应用

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要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消防门禁、推栓、防火门释放器、电子巡更系统等新科技、新产品在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运用,进一步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将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联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推动实现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动态监管。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九、强化灭火救援应急能力建设

公安消防队是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队伍。要加强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各辖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建设。年内,按照省《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3号)及省应急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应急办函〔20109号)要求,配齐应急救援队装备。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跨区域等级响应机制,经常性开展社会力量广泛参加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十、强化消防安全建设经费保障

建立地方消防经费增长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大地方消防经费投入,保障地方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将京口区、润州区消防大队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障职业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人均工资提取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保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按照消防站、消防装备等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予以项目支出专项保障,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研究落实市应急救援中心和各辖市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专项经费。

十一、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具体牵头负责消防工作,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加大消防投入,落实目标责任,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认真履职、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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