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新会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新会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新会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畜牧业发展与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粤农〔2016222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181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新会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府办〔20162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新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会区畜禽养殖区域的通告》(新府〔201115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执法监督、激励引导等行政手段,采取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2016年底前,各镇(街、区)进一步明确禁养区的范围和边界,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或转产。全面整治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养殖设施;20176月底前,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要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水污染零排放(本方案“水污染物零排放”指养殖场生产废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按照有关畜禽养殖减排和清洁生产等要求进行综合利用,而不直接排入外界环境),依法监管。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清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坚决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二是全面整治非禁养区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对未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经整治后必须实现水污染物零排放,不能达到的坚决予以关停;对于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水污染零排放,经整治后仍不能实现水污染零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

(二)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是清理整治辖区畜禽养殖场(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要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营造正面舆论氛围,引导群众主动配合清理工作。要关心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生活出路,引导、扶持他们发展其它产业致富。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四)总量控制、转型升级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实行畜禽养殖总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控制。鼓励非禁养区的养殖企业(户)充分利用林地、农田等消化养殖污染,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集中治污。

(五)适度奖补,维护稳定的原则。要处理好依法清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对具备“三证”(即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局环评备案或《排污许可证》、《设施用地使用许可证》)或《通告》颁布前已存在且合同未中断、一直正常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户),可给予适度补偿。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其他未经审批,或在《通告》颁布后续约、新建的养殖场(户)由属地政府自行清理,区级财政不作奖补。对积极配合开展禁养区内本村畜禽养殖场(户)清理工作,且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清理任务的村(居)委会给予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已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2016年底前转产或者依法停业、关闭。要加强对禁养区的监控,禁养区内不得出现新的畜禽养殖场(户)。

(二)全面整治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实行养殖总量控制,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逐步削减养殖总量。已建且有能力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在20176月底前完成污染治理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实现水污染零排放;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三)依法监管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适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建养殖场(户)应在20176月底前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按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水污染零排放。水污染不能实现零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区)要指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联络工作,明确联络员,落实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整治期间每周星期一下午16时前将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情况以书面和统计表的形式报新会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慧雄;联系电话:6668982;传真:6661617)。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具体工作措施阶段(至20161231日)

1.明晰养殖“三区”范围,摸清基本情况。各镇(街、区)根据《通告》规定的范围,对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四至”范围进行明晰,并以各镇(街、区)的测绘图为背景,明确标示“三区”界线。同时,对本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畜禽养殖场(户)名单、地址、种类、规模、所属“三区”情况、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基本信息。重点核查环境保护审批及许可、土地使用审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重要信息,分区分类建立基础数据库。

2.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依法养殖情况认定。区环保局和新会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自职能,于20161231日前对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土地使用审批等情况进行统一认定,做到一场(户)一认定书。认定情况报送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

3.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各镇(街、区)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92-1231日)

各镇(街、区)要组织召开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制定和印发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措施,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召开专门会议、张贴标语、发布公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禁养区综合清理阶段(至201612月底)

各镇(街、区)根据调查摸底以及“三区”界线标识情况,确定禁养区关停或转产的畜禽养殖场(户)名单,下达限期关停转产通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要签订关闭或转产协议书,自行停产或拆除。对畜禽养殖场(户)是否位于禁养区存在异议的,要认真进行甄别,甄别后确认位于禁养区的,要在20172月底前完成关闭或转产。对到期不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所在镇(街、区)报区环保局依法查处,并由所在镇(街、区)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确保2017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四)非禁养区限期整治阶段(201612-20176月)

非禁养区养殖场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国家畜禽养殖减排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镇(街、区)要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对未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要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依法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经整治后必须实现水污染零排放,不能实现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于经审批且位于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水污染零排放,经整治后仍不能实现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71-7月)

20171月,对各镇(街、区)上报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工作进行验收;201741日起,对甄别后位于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转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非禁养区养殖场的环保验收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按照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规定要求组织验收。20176月,对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是否按照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达标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20177月,对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六、长效监管

(一)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完成后,各镇(街、区)要加强本辖区的巡查监管工作,防止回流复养。

(二)各村(居)委会要严把“三资”管理和土地流转关,位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的土地不得出租用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内新增畜禽养殖场(户)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镇(街、区)自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之日起,暂停向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发放畜禽标识。禁养区整治规定期限届满,区镇两级畜牧部门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暂停检疫服务;对非禁养区内经整治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暂停检疫服务。同时,加强私宰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七、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新会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区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以及区纪委监察局、区农林局、区环保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区农林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局、新会国土资源分局、新会公安分局、区信访局、区法制局的分管领导和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的主要领导作为成员,统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袁朝护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指导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区农林局:(1)牵头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组织协调;(2)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3)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开展转产、转业工作;(4)会同区环保局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5)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生态养殖,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6)配合环保部门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7)依法依权限指导、监督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建设、经营、办证。

2.区环保局:(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区农林局协调专项整治工作;(2)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审批情况进行认定;(3)负责对全区禁养区内限期不实施关闭、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查处,并报区政府责令关闭或强制拆除;(4)会同区农林局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5)依法做好非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审批和监督工作。

3.新会国土资源分局:(1)对全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土地使用审批情况进行认定;(2)依法办理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3)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4.纪委监察局:(1)监督整治行动中公职人员履职情况,依法依规查处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2)依法依规查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助他人违法新上畜禽养殖项目等行为。

5.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6.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全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经费;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7.区水务局: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位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查处。

8.区城管局: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9.区工商局: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无证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依法查处。

10.新会公安分局: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违法抗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1.区信访局:协调处理因整治行动引发的信访事件。

12.区法制局: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法律审查,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11.各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1)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明晰辖区“三区”界线,摸清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基础情况,组织实施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清理、关停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工作,按时完成整治任务;(2)对辖区畜禽养殖场(户)严格依法依规长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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