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淮北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全文)

淮北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淮北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淮北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全文)



北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三、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施工企业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要提供用工花名册及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应当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发放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各级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切实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总工会〕

(三)加强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信息;明示上一个月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名单,并按月更新;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进一步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减按40%收取,连续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但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后,应补缴保证金;对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保证金增加50%收取。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不得减免不符合条件企业的缴存比例,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先行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三)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市人社局、市房管局、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

(四)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国资局)、市人社局〕

(五)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工会组织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在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凡参加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须持有企业注册地和招标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并提供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核参加竞标企业3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

五、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等措施,预防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3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招投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

(二)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可探索采取建立建设项目抵押或置换偿付等办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六、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受理与侦查,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部门应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妥善处置欠薪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升级扩大。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问题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和提前预防,并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市房管局〕

(四)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加快全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纳入“黑名单”。同时,纳入失信监管重点范围,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国资局)、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性质,统一机构名称。严格按照公车改革规定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车,按标准配备监察执法办案装备,保障监察执法办案经费,为查处欠薪案件和执法维权工作提供必要支撑。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欠薪案件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国资局)〕

七、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支付责任。相关责任内容要列为发包或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依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二)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城乡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监管、工商、信访、人民银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形势,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部署并指导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督办拖欠工资案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私自施工的各类非法工程,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发生欠薪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处理。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房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治理工程建设相关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主体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取证,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律宣传等工作,引导存在较大争议的拖欠工资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本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目标办、市人社局〕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制度,加强预测预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县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及早将欠薪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健全问责制度,对领导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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