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阜阳市信息化项目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阜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需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482号)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信息化项目,以及运维服务类项目(含项目运维、设备软件维护更新、规划咨询、监理测评、安全服务、外包服务等)。

以下项目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范围:

(一)涉密信息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打印扫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基础软件(操作系统软件、日常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耗材购置,特种设备和互联网基础网络服务的购买。

第三条  市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概算审查、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估。

市财政局是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中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使用监督评估。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阜阳市信息化建设相关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定,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建立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应建立专家随机抽取、回避、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审核立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并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批准。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规划的制定应在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框架下,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流程优化、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规划应突出顶层设计,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综合考虑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的时间进度,考虑整体运维服务内容、监理需要等。应明确项目规划与市政府云计算中心、市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等公共基础性支撑平台之间的关系,明确各子系统之间的数据流程和业务流程,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和服务,并与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对接。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化规划及项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

年度申报是指各单位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有关规划或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统一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于每年331日前发布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各单位应在每年731日前,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方案和有关依据材料,如市领导批示、市政府会议纪要、规划及有关项目批复文件等。

专项申报是指除年度申报外,因特殊情况进行的项目申报。除国家、省、市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迫切需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新建信息化项目所需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基于市政府云计算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他云平台服务商的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包括所需硬件(服务器、虚拟机、存储)、通用性软件(操作系统、通用中间件、主流数据库等系统软件)及公共应用平台等。其中确有不能部署在云平台的业务系统需报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后确定。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和扩建、改建项目应深入梳理、分析现有业务系统情况,按照资源整合、集约建设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制定向市政府云计算中心、电信运营商或其他云平台服务商的迁移设计方案,逐步完成迁移,并预留迁移和租赁费用。其中确有不适合迁移的业务系统需报请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后确定。

(三)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信息化项目申报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必须包括本项目可共享信息的类型、范围和使用用途,明确共享信息数据的字段、格式、技术接口、加工处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术要求等。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应当明确项目验收的定量指标,工作任务、实施步骤和投资概算清晰明了。

新建项目方案应包括现有软硬件基本情况,未来五年内硬件需求任务量和参考配置,应用软件开发功能清单、费用估算,项目管理、安全保障措施、项目监理概算比例等。

扩建和改建项目方案应明确现有软硬件资源情况,包括硬件品种数量、系统软件清单、安全保障措施、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列表、购置时间、过保时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迁移计划。

第四章  审核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在收到各单位项目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规划;

(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

(三)项目方案编写是否规范、章节是否完整、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是否一致,是否考虑信息安全保密性,方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未通过项目初审的,不得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初审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根据项目申报时间先后顺序,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术方案、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市财政局同步参与项目概算审查。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于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项目单位。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每年9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经审核通过的专项申报项目,需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不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报告,经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意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招标实施的项目,项目审核意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意见中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单位应对方案进行修改,按时间要求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存档备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不通过的,不予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经费为自筹经费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方案应包括资金落实方案和情况证明。

第十九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在现有合同到期前,暂按原有程序申报、支付。

第二十条  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安排情况抄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数据中心、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等。如有特殊工作要求,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意见下达后,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和取消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需求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报送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审核。

第五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再依据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  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承建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一经落实,各单位应按照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实施。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市政府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主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成立至少由3名业务人员或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与承建单位在中标合同中约定信息化项目软硬件免费维护服务期限,免费维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适时会同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应当依据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立项审核意见、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单位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提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备案,凭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备案证明报市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

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需出具监理方的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按照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可申请二次验收。因整改需组织二次验收的,所需全部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支付。

二次验收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停拨工程进度款,并由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凭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出具的总体验收意见连同其他付款资料,一并提交市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将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未达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不予通过项目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后,应按照市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阜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阜政办〔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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