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车辆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局内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费用,确保用车安全,根据《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职责局机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车辆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局内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费用,确保用车安全,根据《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责

局机关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车辆,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维修,负责车辆保险和出险理赔,负责机动车辆事故的处理,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年审。

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管理,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负责对车辆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车辆使用

根据梧办发[2016]3号《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梧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文件梧发改法改[2016]43号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梧发改法改[2016]44号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车辆使用范围为仅限于行政执法用车和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

(一)行政执法用车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单位的行政执法专用机动车辆。

申请行政执法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职能

2、有法定的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3、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和行政执法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行政执法用车。

行政执法用车的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应当每季度公示。实行行政执法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统一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配备使用行政执法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

2、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执法执勤车辆和行政执法车辆。

3、公车私用,对外租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

4、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5、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6、为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二)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的服务范围:以我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为界限,市本级机关单位的应急、纪要通信等公务活动,提供保障服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确因应急需要超出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得享受相关的差旅交通补助。

使用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情形:

1、全市性的重要政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集体视察、工作检查、调研,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

2、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工作检查及相关活动;

3、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4、用于接待外宾、外省、外市考察调研等重大外事活动;

5、参加自治区或外省的会议或到自治区或外省(市、区)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重要材料;

6、其他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车辆管理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配备到部门的车辆,严禁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符合用车条件的的一律不能用车,车辆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出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

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车辆申请流程:各科室使用公务用车采用登记制,按照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由市局办公室派车。车辆使用时填写《车辆出车通知单》,各科室用车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三条  维护保养

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或具有驾驶证且通过区局内部准驾考核的人员驾驶, 不得擅自使用或将车辆交与他人使用。

车辆的使用实行“四检查”:证件检查、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回场检查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油本,凡在梧州市内加油的一律凭油本到定点加油站加油,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一律不予报销。每次给车辆加油前需填写加油申请单。

驾驶员应爱护使用车辆,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适时对车辆进行清扫保洁,以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驾驶员之间实行互相联保联管,使车辆技术状况经常保持在良好状态。

第四条  车辆维修

车辆的维修,事前由车辆保管驾驶员填写《车辆故障报告单》,把所维修的车辆型号、车辆号牌、故障现象、原因及更换配件的名称和数量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和确认需更换的零配件后报局领导审批。

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采购部门中标的车辆维修厂中寻求三家以上单位提供服务承诺,交由内部招标办评价服务能力、水平、优惠政策等,选出12家作为统一定点服务采购单位。每年办公室对维修厂服务能力及质量进行评价。

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由驾驶员带车到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由修理厂根据送修的故障提出需维修的项目和需更换的配件,经车队管理负责人和驾驶员确认签字后方可维修,超出原维修项目和更换的配件,需重新报批。

车辆维修好后,厂方提供结算清单(含工时费、配件费)、保修单交车队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车辆交驾驶员检查,确认所维修的项目己完成,并签字认可后才能出厂

第五条  保险和理赔

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在市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中寻求三家以上保险服务承诺,交由内部招标办评价服务能力、水平、优惠政策等,选出一家作为统一定点服务保险单位。

每年服务中心对保险服务评价,每三年对服务能力做总体评价,按本条款重新选择定点保险公司

出现事故时,当事驾驶员应迅速作出应急处理,并马上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发生事故的车辆需及时进行处理,对事故车辆,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理赔。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对车辆造成扣分处罚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特殊情况由市局党组决定。

车辆的维护保养、维修、保险和理赔等费用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由财务报销。

第六条  工作要求

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车位停放整齐。除市外出差外,未经市局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否则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或维修

未经批准出车的,所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办公室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及保险,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统筹安排好驾驶员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本管理办法自2016510日起实施,以此管理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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