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意见(完整)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意见(完整)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提高科研资源使用效率,更好的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与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整合、共享、服务、创新”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管理平台,进一步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各类研发机构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我市经济全面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使用联合评议机制,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相关管理制度,实现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开放共享,基本解决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

(三)基本原则。

1. 制度推动,分类管理。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政策与评价体系,建立联合评议机制,明确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责任,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2.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适时统一纳入市综合科技服务网进行管理,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3. 盘活存量,调控增量。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挖掘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同时,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全面实施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问题。

4. 奖惩结合,促进开放。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以资金补偿、项目支持、仪器设备购置等手段激励和约束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四)适用范围。

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含补助)建立或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他仪器等14类。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合评议机制。

建立以市科技局为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要成员的市联合评议会议,逐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统筹规划、协同配合、科学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适时统一纳入市综合科技服务网管理。

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适时全部纳入市综合科技服务网管理。科研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在市综合科技服务网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逐步形成一个跨部门、跨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体系。

(三)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市综合科技服务网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其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后,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交市综合科技服务网。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鼓励共享共用。研究在现有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向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企业单位给予政策倾斜。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列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重要条件。

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五)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市联合评议会议要研究制定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反馈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优先享受开放共享后补助。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不明显、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市联合评议会议将适时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结合联合评议会议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联合评议会议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调配的监督。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研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对在资源共享中表现优秀的技术与服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奖励,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核,把开放水平和成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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