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界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界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界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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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项目。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三条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确保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住建委负责牵头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涉及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结算争议等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督促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市人社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处置和督办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打击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对市人社局移送的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进行查办。

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监督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督促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行工资支付相关责任。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凡未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市住建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负责指导公证机构配合市人社局督促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依当事人申请办理付款强制执行保证书。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初预算及时拨付,并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及其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市房产局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市信访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非正常上访事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第三章  加强工资发放管理

第四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经农民工申请、市人社局核实,可使用工资支付保障金先行垫付。无拖欠行为的,工资保障金全部返还。

第五条 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缴退制度。建筑企业按照标准足额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退还时,经市人社局签署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后,方可退还。

第六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须按每次拨付工资款数额的30%,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对未按月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立房地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市房产局负责监管房地产房屋预售资金,对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冻结房屋预售资金,使房屋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在财政专户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四章  强化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及恶意欠薪等行为。

第十条 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从市信访局、住建委、人社局、房产局、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建设工程应急处置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 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相关单位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强化督查督导。市督查考核局、人社局等单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拖欠工资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不尽职、监管责任不落实、欠薪案件处置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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