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市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

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河北省畜牧兽医局《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市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市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


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河北省畜牧兽医局《2015年“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重点

在饲料、养殖、贩运和屠宰环节开展排查,摸清底数,纠正和查处各类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规范化行动,做好生鲜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开展屠宰清理整顿行动,保障生鲜肉安全有效供给;会同公安、食药监部门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涉嫌犯罪行为,依托公检法力量,严惩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在“百日会战”行动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三侧重、三兼顾”:在整治环节上,以养殖和屠宰环节为主,兼顾饲料和贩运环节;在整治畜种上,以肉牛、肉羊为主,兼顾生猪;在检测种类上,以克伦特罗速测为主,兼顾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百日会战”,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出栏,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跨省调运,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产品不流入市场,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第一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生鲜肉市场准入与产地准出衔接机制初步建立,“瘦肉精”案件移送查办机制进一步健全。

三、整治任务

(一)摸清单位底数

全面摸清辖区内肉牛(肉羊)饲料生产企业与经营门店,肉牛(肉羊)养殖场、散养户,肉牛(肉羊)屠宰厂(点)、屠宰专业村以及肉牛(肉羊)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底数,并登记造册,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摸底统计表见附件1)。与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逐一签订《不藏匿、使用“瘦肉精”承诺书》,与肉牛(肉羊)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签订《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书》,切实增强相关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二)开展问题隐患排查行动

对肉牛(肉羊)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门店,肉牛(肉羊)养殖场、散养户,肉牛(肉羊)屠宰厂(点)、屠宰专业村以及肉牛(肉羊)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屠宰厂(点)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一户不漏,及时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风险隐患。

饲料环节:对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料库和生产车间内是否有成分不明添加物,查看原料采购验收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是否规范;对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检查是否有“三无”饲料产品和成分不明物质,查看饲料购销台账是否规范。

养殖环节:对肉牛(肉羊)养殖场、散养户重点查看饲料库房、配料库、兽药房是否有成分不明添加物,查看养殖档案、“溯源单”填写和保存是否规范。

收购贩运环节:查看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是否建立了收购贩运动物交易记录。

屠宰环节:对肉牛(肉羊)屠宰厂(点)重点检查待宰圈、屠宰车间、药品库房是否有成分不明添加物,查看屠宰厂(点)“瘦肉精”自检记录、回收的“溯源单”与驻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瘦肉精”监督抽检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一一对应。

对发现的成分不明物质或添加物要及时收缴并进行确证检测;对各项记录不规范、“溯源单”保存不完整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瘦肉精”自检不到位的养殖企业和屠宰厂(点)要限期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整改不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开展畜禽屠宰检验检疫规范化行动

认真贯彻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严格生鲜肉准出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生鲜肉准入管理,做到分工合作,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严守“六条禁令”,切实做到“五不得”,全面落实屠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猪牛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屠宰中的猪牛羊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经检疫和“瘦肉精”监督抽检合格的生鲜肉,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印章,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生鲜肉,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对“瘦肉精”监督抽检疑似阳性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限制其移动并立即向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确证检验,确证检验呈阳性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屠宰厂(点)对屠宰的猪牛羊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要及时通报并移交定点屠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得为非法私屠滥宰厂(点)私宰肉(自宰自食的除外)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强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的抽检

重点针对养殖和屠宰两个环节,开展以克伦特罗为主的监督抽检。在饲料环节:市局将对辖区内肉牛(肉羊)饲料生产企业肉牛(肉羊)育肥饲料全部抽检一遍。在养殖环节: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牛羊养殖场(户)全部抽检一遍,抽检比例不低于5%;市局将对辖区内出现过“瘦肉精”阳性的县、牛羊交易集散地开展一次重点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5%。在屠宰环节: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屠宰中的牛羊抽检比例不低于当日屠宰量的5%;市局将对辖区内牛羊屠宰集散地、屠宰专业村开展一次重点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当日屠宰量的5%。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疑似阳性的育肥或屠宰牛羊,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进行确证。确证检验呈阳性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五)严厉打击添加使用“瘦肉精”涉嫌犯罪行为

各地要采取高压态势,对日常巡查、抽查检测、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瘦肉精”阳性样品,都要追根溯源,并按照《河北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冀农牧发〔20122号)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不给犯罪分子留有生存空间。要完善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环节生鲜肉“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办机制,按照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规定,对于在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动物生鲜肉“瘦肉精”阳性的,由食药监部门负责查清生鲜肉的来源,属省内生产(养殖)的,移交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属省外生产(养殖)的,由食药监部门通报生鲜肉调出地食药监部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15日至720日)

组织参加省有关厅局召开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百日会战”行动视频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百日会战”行动,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逐级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检查阶段(721日至1020日)

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抽检;二是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限期整改;三是对辖区内“瘦肉精”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属实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三)总结巩固阶段(1020日至1030日)

“百日会战”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此次“百日会战”行动,按照市局“百日会战”有关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任务和整治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的困难,把“百日会战”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既突出治标,又着眼长远,健全各项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

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划定检查区域,突出检查重点,分工包片,将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和督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县范围内具体实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进行检查时,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书面提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限期进行整改,实行痕迹化管理。市局对所辖县进行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档案作为检查的内容进行抽查,促进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协调配合

“瘦肉精”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整治信息,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瘦肉精”监管做到无缝隙衔接。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强化内设机构的调度,理顺工作衔接关系,避免工作上的相互推诿,确保饲料、养殖、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到位。

(四)加强舆论宣传

一要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的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要利用现有监管网络,发挥村级协管员、企业监管员的作用,扩大宣传范围,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动物养殖场(户)、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屠宰厂(点)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增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质量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三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问题要有序有力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五)加强信息报送

“百日会战”期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检测情况月报表》上报时间和内容不变,摸底表务于810日前上报,“百日会战”行动总结请于1025日前上报。对于在“瘦肉精”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自身无确证能力的,必须在1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市局、省局,省局将及时安排确证检测。对确证阳性的样品,应在确证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市局、省局,进行初步核查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在5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市局、省局。对于“百日会战”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要保持信息联系通畅,该上报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不能瞒报、漏报、误报、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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