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制度】阳原县档案史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

阳原县档案史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阳档【2017】5号(略)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制度】阳原县档案史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供大家参考。

【档案制度】阳原县档案史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完整)


阳原县档案史志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阳档【20175


(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阳原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局法制机构审核: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对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档案业务指导科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意见的,档案业务指导科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并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五)相关证据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档案业务指导科予以补充。

第七条 重大法制决定建议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重大执法案件;

(五)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是否准确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五)没有适用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撤销或者更正;

(六)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局法制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后,由档案业务指导科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机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设立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不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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