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2篇)

篇一: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篇二: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

  

  化工园区“十有两禁”释义

  一、化工园区“十有”

  1有规划体系

  (1)依据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第3.3条要求“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文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2)工作要求

  化工园区应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与上位规划形成体系。

  ①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化工园区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物流交通、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以及各项是设的综合部著和实施措施。

  ②产业规划

  产业规划是从化,,区所品,的、业共础、产业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出发,充分考虑回际国为及技藏经济发展态势、国家化工产业发展成略,不化通、业工化、产业

  体系、产业经款、产业

  -方案等做出的科学计划

  ③专项规划

  化工园区应单独编制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也可通过在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中以专篇的形式明确。

  ④上位规划

  化工园区总体规钢的上位规划是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所在开发区、工业区、高新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国家和省、市区域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2有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1)依据

  中其中央办公局工商务理办术行《关于市城广二危技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导则第

  2.3条要求“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导则第

  7.1条要求“化工园区应实施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化工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导则第

  7.2条要求“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

  (2)工作要求

  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职责机构。化工园区要配备满足专业监管需求的监管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①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指挥园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化工园区单独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经开区、高新区)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派驻园区的分局、安监站等。

  ②监管人员

  化工园区应充分考虑化工园区规模、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等因素,采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等形式,配齐配强专业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合理调配力量,确保专业高效监管。化工园区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

  2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超过40家的,专业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5人;涉及有毒、剧毒气体和爆炸物,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园区,应增加专业监管人员。专业监管人员应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在化工企业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化工园区管委会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化工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③管理制度

  化工园区应建立安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化工园区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通用类管理制度、人员类管理制度、园区内企业管理制商川公共区域类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类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方等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专业管理制制度。

  3有“四至”范围

  (1)依据

  导则第8.2条要求“化工园区存在以下情况,直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A类):(1)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或未明确‘四至’范围(‘四至’范围是指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

  (2)工作要求

  ①明确“四至”

  化工园区明确的“四至”范围是指与所在地级市国士室间规划相对应的清晰的开发边界范围,并确过文字表迷、边界拐点坐标和化工园区边界形状图予以明确。

  ②变更管理

  “四至”范围发生变动的,应报送化工园区认定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修改后的“四至”范围,修订相关规划及审批备案文件。

  4有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1)依据

  导则第3.5条要求“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导则第3.6条要求“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一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大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2)工作要求

  ①划定目的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以下简称安全控制线)是为进一步降低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潜在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对化工园区外部防护目标的影响,保障化工园区安全发展,用于限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控制线。安全控制线主要对控制线内的未来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进行安全管控,园区周边土地现有利用状况应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②划定原则

  安全控制线应从化工园区规划用地边界线外侧划定,对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区内的化工区块、“一园多片”、“多区多片”等情况,应从化工区块(片区)规划

  用地边界线外侧划定。

  化工园区应对园区内现有、在建项目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考虑以下原则后划定安全控制线:

  (1)不小于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

  (2)不小于园区现有、在建项目3×10-7/年个人风险等值线的范围。

  (3)综合考虑相关重大事故后果影响范围。

  ③划定方式

  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初步划定安全控制线,并报送给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安全控制线,由化工园区报送给当地规划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④动态控制

  化工园区应在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后及时更新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提出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5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

  (1)依据

  导则第6.1条要求“化工园区供水水源应充足、可靠,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和管网,满足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化工园区附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道和取水码头”。

  导则第6.2条要求“化工园区应能保障双电源供电。供电应满足化工园区各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活及应急用电需求,电源可靠”。

  导则第6.3条要求“化工园区公用管廊应满足《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36762)要求”。

  导则第6.6条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全部进行安全处置,必要时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危险废物

  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转移等全链条的风险实施监督和管理”。

  (2)工作要求

  ①供水

  化工园区应建设统一集中的供水设施和管网,供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或双管路供水。化工园区附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道和取水码头。

  ②双电源

  化工园区应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以下3种情况可视为满足双电源条件:一是从外部不同110kV或220kV的变电站接出两路用电电源;二是外部只有一个110kV或220kV的变电站,从一个变电站接出两条不同母线的电源线;三是化工园区内有供电热电联产,其电源可以作为一路电源,化工园区从外部110kV或220kV变电站接一路电源。化工园区内有一级负荷时,双电源的每一路电源的变压器总容量要满足所有负荷用电需求。

  ③公共管廊

  化工园区内存在企业间管道和园区配套的公用工程管道的,应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建设公共管廊。

  ④公共事故废水应急池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园区现有和规划项目的事故废水量进行合理分析和估算。经计算、分析后需要建设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化工园区,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参照《化工园区事故应急设施(池)建设标准》(T/CPCIF0049-2020)等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的事故废水应急池及收集、处置系统。

  ⑤其他公用工程

  化工园区应严格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6有封闭化管理

  (1)依据

  导则第6.4条要求“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和限时限速行驶等措施,由化工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科学调度,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导则第6.5条要求“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2)工作要求

  ①分区封闭

  化工园区应全面掌握园区内危险源、园区周边交通运输条件、园区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分布情况,辨识危险源影响范围,对化工园区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园区周边山川、河流分布等自然条件,制定封闭化实施方案,划分核心控制区、关键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可采用自然隔离、物理隔离、电子围栏等多种方式进行隔离。

  核心控制区:企业应完善自身的安防等级,通过接入企业边界围栏、厂区围墙和生产区域二道门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设备信息,对进入企业高风险生产区的作业人员实施实名制在岗在位管理、车辆实施权限动态管理,实现企业危险源的第二层保护隔离。

  一般控制区和关键控制区:园区周界可使用围墙、绿化带、防恐路桩、实体围栏、山系、水系等物理隔离措施,受周边环境限制的区域,宜先采用电子围栏、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等智能化隔离措施实现封闭化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物理隔离实现整体封闭。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要求。

  ②人车物管控

  化工园区要规范和优化出入园区的人流、物流和车流行驶路径,管控外来输入风险。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人员出入园区的监管;采用车辆入园审批、设立车辆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等管控措施,并利用信息化平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GPS定位卡、周界报警设备、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自动识别告知等技术手段,对出入园区的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及其运输车辆进行全过程监管,降低化工园区运输风险,减少安全隐患。

  7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1)依据

  导则第6.4条要求“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2)工作要求

  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品运输风险评价,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的安全、消防、环保、监测预警、救援等安全设施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停车场可参照《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建设标准》(T-CPCIF0050-2020)建设。

  8有信息化平台

  (1)依据

  导则第7.4条要求“化工园区应建设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信息平台,构建基础信息库和风险隐患数据库,至少应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和库区)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化工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化工园区应将接入数据上传至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2)工作要求

  化工园区应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建设包含以下功能的信息化平台:

  ①安全基础管理,包括园区基础信息管理、装置开停车及大检修管理、第三方单位管理、执法管理等功能。

  ②重大危险源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落实监督、在线监测预警、重大风险管控、评估评价报告和隐患管理、重大危险源企业分类监管等功能。

  ③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企业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平台对接、隐患整改情况督办提醒、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运行效果抽查检查等功能。

  ④特殊作业管理,包括企业特殊作业报备、特殊作业票证统计分析、特殊作业在线抽查检查等功能。

  ⑤封闭化管理,包括门禁/卡口管理、出入园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路径规划定位和追踪、人员分布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等功能。

  ⑥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管理、应急资源管理、应急演练管理、应急指挥调度、应急辅助决策等功能。

  9有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1)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化工重点地区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

  《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要求“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2)工作要求

  ①建设方式

  化工园区可以采取自建,或与有关企业等单位共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实训基地应当临近化工园区,方便企业参加培训。

  ②基本条件

  应符合《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至少应达到以下条件:

  a根据园区内化工企业工艺装置特点,有针对性地配备典型化工设备操作与检维修、化工特殊作业安全技能、化工工艺安全、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事故警示教育和伤害体验等实训设施。

  b配套建设多媒体教室、研讨室、计算机教室,配备相关电教设备,能够满足100人左右线下集中学习培训和30-50人计算机模拟训练、考试需要。

  c有满足培训需要、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师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同期最大培训规模的5%,专职教师一般应当具有化工、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或者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d具有针对园区企业工艺装置特点、覆盖化工企业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等重点人员和典型化工设备操作与检维修、化工特殊作业、化工工艺安全操作、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安全风险管控、现场应急等重点环节的课程体系。

  e与园区内企业建立了稳定的订单式培训合作关系。

  f原则上配备3名以上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学员、实训设施、后勤等规章制度完善,学员报名、培训、考试、证书、档案等管理严格。

  10有消防设施(特勤站)

  (1)依据

  导则第7.6条要求“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消防规划,消防站布点应根据化工园区面积、危险性、平面布局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进行建设,消防车种类、数量、结构以及车载灭火药剂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具等应满足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安全风险类型和实际需求,配套建设医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2)工作要求

  ①消防规划

  化工园区应在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化工园区消防救援规划,内容应包括园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灭火药剂等内容。

  ②消防救援力量

  化工园区应根据产业分类、产能规模、仓储总量、工艺危险特性、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企业布局等情况,建设园区消防救援力量,依照有关规定编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确保人员、车辆、器材等符合园区灾害事故处置要求。

  ③石化园区

  石油化工(包括煤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消防站应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中特勤消防站标准,并针对性配备大型泡沫消防车、移动充气车、远程供水、泡沫输转等专业车辆和远射程移动炮、无人机、机器人、侦检仪器、特种防护服、呼吸保护等装备,在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消防泡沫等灭火药剂要配备充足余量。

  ④其他园区

  精细化工、基础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产业的化工园区,应与消防部门充分沟通,根据园区产业分类、产能规模、仓储总量、工艺危险特性、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单位毗邻等情况,提出园区内消防站的布点、消防装备、侦检设备、泡沫储备、堵漏抢险及消防人员能力和工艺处置的相关要求并实施。

  ⑤企业消防站

  园区内企业消防站(专职队)装备及救援能力相对较强、且消防站等级和保护距离满足要求时,可以在布局上作为园区消防站考虑。对可以承担园区服务的企业消防站,应明确与园区及其周边各级消防站的职责、权限和响应级别,提升园区整体事故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救援力量及时到场。园区消防站要加强与企

  业消防力量联勤联训联战。

  二、化工园区“两禁”

  1“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1)依据

  导则第5.1条要求“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2)工作要求

  化工园区应编制“禁限控”目录和入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严格项目安全准入,严禁已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和进园入区,严格防控产业转移安全风险。

  ①“禁限控”

  化工园区制定“禁限控”目录时,应遵循当地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地区地域情况、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安全应急、项目准入、人才队伍等因素,优先引入符合产业集聚性和产业链关联性的化工项目,逐步形成符合园区自身发展特点的、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②准入条件

  化工园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制定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明确项目审批、项目工艺技术、自动化水平、人才配备、投资额度等方面的要求。

  ③禁止项目

  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化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的化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涉及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有关工艺技术或设备的化工项目。

  2禁止有居民居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1)依据

  导则第2.1条要求“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导则第4.1条要求“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2)工作要求

  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容易受到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潜在安全事故(火灾、爆炸、泄漏等)波及影响。有居民居住的化工园区要明确搬迁方案并限期实施;化工企业与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化工园区,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搬迁改造、危险化学品减量等防控措施并限期实施。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号),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场所容纳超过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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