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对网友有用。
县级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县级纪检机关派出(驻)机构(以下简称派出〈驻〉机构)承担着执纪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能,第一职能就是监督。能不能有效地防止形成反腐倡廉监督空白、监督缺位、监督乏力的“梗阻”现象,如何更好地提高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形成原因
(一)缺乏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化制度设计
1.派出(驻)机构监督的事项、重点、标准、措施不具体不明确,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那些环节,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方法来监督等等都缺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标准、措施。
2.派出(驻)机构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首先是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沟通联系还缺乏经常性、持久性、制度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不强。有的部门(单位)对自觉接受监督认识不到位,存在回避监督现象;有的部门(单位)为规避监督采取用其他形式的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重大人、财、物等问题。其次是派出(驻)机构获取监督举报信息的渠道狭窄,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无力监督举报。参与监督的主要渠道不畅,导致监督缺位。
(二)队伍建设不足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短板”
1.主观认识不够,工作积极性不高。个别派出(驻)工作“一锅粥”,“大锅饭”,开拓创新意识不强,不能根据管辖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人员配备不全,履行监督职责的业务水平不足。人员配备不齐,工作总结制约着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面对不同的部门和行业,不同的行政运作、权力运行规则,对全面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形成挑战。
二、推进派出(驻)机构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策措施
(一)制定出台派出(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工作细则
1.明确职责定位。加强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指导协助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好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参与管辖部门(单位)行政业务工作,做到参与不干预,建议不插手,尽职不失职,确保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2.理顺工作关系。一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管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要把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把握好监督、协助和参与之间的关系。二是理顺派出(驻)机构与县级纪检机关职能室之间的关系。派出(驻)机构应积极与各室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各项工作问题;县级纪检机关各室要积极主动地深入派出(驻)机构指导和交流业务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3.阐明工作任务。重点履行好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整改、坚决依纪审查各类违纪违规案件等重点任务。
4.突出监督重点。坚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为派出(驻)机构工作原则,突出重点对象、突出重点部位、突出重点领域、突出重点事项,努力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细化工作形式。一是开展日常监督。通过多种形式,时时跟踪监督管辖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以及述责述廉、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使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能够更好地得以落实。二是实施及时巡查。建立巡查制度,与财政、采购、发改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随时掌握管辖部门(单
位)财务支出、项目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土地交易等信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全面加强对管辖部门(单位)工作运转状况的监控,及时测评、考核管辖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是进行专项检查。针对日常工作报告和巡查督查中发现的线索以及纪检机关部署的不同时期重点领域的专项治理问题或某一时期出现的群众反映强烈、较为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四是实行“过程”监督。通过事前审核方案、参与决策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程序性、公开性进行监督。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抽查核实和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纪律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财政资金使用制度、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范文内容地图项目资金拨付监管制度。通过制度审查、财务检查等方式,对管辖部门(单位)的大额项目资金支出、大额经费支出等进行监督,看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拨付程序、报销程序以及使用范围等是否合纪合规。五是严格问责追责。针对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失责、渎职犯罪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建立监督台帐。对管辖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台帐式管理,确保每次监督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6.畅通监督渠道。派出(驻)机构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是保障知情权的落实。一是建立管辖部门(单位)日常工作报告制度,报告要体现主动性、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二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列席会议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议题的党委(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等会议,管辖部门(单位)要提前向相应派出(驻)机构预告,派出(驻)机构派员列席会议。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日常联系机制。建立派出(驻)机构召集管辖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制度,定期召集会议;建立健全派出(驻)机构负责人参加县(市)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制度,提高派出(驻)机构的社会认可度和自身权威性。四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健全制度,强化落实,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办事公开等工作,积极推行民主评议、民主听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保障群众监督举报作用的发挥。
(二)强化队伍建设补齐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短板”
1.热门思想汇报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派出(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确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利用派出(驻)机构工作相对独立、职能加强的优势,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大
胆进行监督,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任务,真正把新的管理体制的监督优势转化为监督工作强势。
2.健全机制压实责任。一是建立派出(驻)机构干部的评价考核制度,细化分解职能职责,增强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派出(驻)机构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强化派出(驻)机构监督责任,把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是健全派出(驻)机构责任机制,建立“四种形态”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职责和任务。实施痕迹化管理,实现运行“四种形态”职责、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任务台账式记载和数据化管理。四是增强派出(驻)机构责任担当,保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续发力。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方法,推进派出(驻)机构监督工作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治、狠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支持派出(驻)机构正确运用执纪审查的权力和手段,依纪依规坚决查处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大胆惩治作风散漫、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规行为。通过查办案件,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和规矩,优化发展环境,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以利于制定措施、规范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办案在治本方面的建设性作用。
3.提升能力增强力量。一是加强培训学习,提升派出(驻)机构干部的素质能力。二是配够配强人员,增强派出(驻)机构的工作力量。改进体制、调整编制,选配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监督、善执纪、敢问责的优秀干部调整充实到派出(驻)机构中来,TOP100范文排行着力增强派出(驻)机构工作力量。
篇二: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创新
摘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自2004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统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成效显著,省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顺利推进,市、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逐步展开。然而,派驻统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分析并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建立和创新派驻统管的体制和机制,对改革和创新党的监督体制,提高我们党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能力,意义重大。
关键词:纪检监察;派驻统管;驻在部门;监督
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下简称派驻统管),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2004年4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地方省纪委、监察厅分别对派驻机构实施统管,开创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建设的新时期。派驻统管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必要对派驻统管进行回顾总结和思考,以促进派驻统管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派驻统管是我党改革和完善纪检体制长期探索的结果
我党纪检系统实施派驻进而实施统管有一个不断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
(一)建国前我党纪检体制的建立与运行。党的一大初步制定了党的纪律。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单列了纪律一章。党的三大和四大都单列纪律一章并充实了内容。党的五大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即中央监察委员会,确定今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都要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六大取消了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党的审查委员会。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了中央党务委员会,作为党内纪律检查的职能机关,在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党的七大《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规定“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二)建国后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演进。1949年11月,党中央作出了《关于
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中央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纪委在各该级党委指导下工作。上级纪委在工作上对下级纪委有指导关系,但当其指示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决定。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定》明确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四项职能,并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察委员会在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党的八大《党章》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1969年7月,处于“文革”时期,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被撤销。党的九大和十大通过的《党章》都取消了监察机关的条款。党的十一大恢复了在中央和县级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委,明确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在党委单一直接领导下,纪检干部不能放手监督,严重影响了维护党纪和端正党风工作,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要求下,中央纪委在1980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向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中央批准。这是最早明确的纪委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将这种领导体制确定下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修改的《党章》都维持了这种体制。
(三)纪检监察派驻体制的形成与发展。派驻统管是我党多年对加强权力监督不懈探索的必然选择。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直接领导。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这是最早提出的纪检派驻和对派驻机构“领导加指导”的双重管理模式。1983年3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指出:“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1993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合署办公。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这是最早提出的对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体制模式。2000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纳入统一规划,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的工作。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的人选,要由纪委在考查的基础上提出,征求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向上级纪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和纪委对派驻机构工作考核制度。省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单列,由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这是最早提出的派驻机构编制单列,由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2000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
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单列,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中央编办审核,上报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统一抽调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有关工作”。意见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等项职能,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200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这些原则作了普遍性强调。2001年8月,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纪委、监察部管理为主”。
(四)派驻统管体制的酝酿产生与实施。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模式,由于纪委领导力度没有驻在部门党组领导力度大,不少部门的派驻机构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我党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中央纪委和不少省纪委对派驻情况进行了多年的调研并向中央提出派驻统管建议,中央对此高度重视。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最早提出的派驻统管。2002年召开的中央纪委全会,又从更高层次上提出了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再次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0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省(市、区)也要加强(派驻统管)这方面的工作”。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布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到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纪律检查组和监察局实行统管,并要求2004年内完成对双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2005年1月,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再次重申了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2005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机构统管改革,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纵观我党纪律检查领导体制的历史沿革及派驻统管的进程,可得出以下启
示:党纪是从我党成立时就提出,得到党的重视并认真执行的;党纪须由党的专门机关即纪委去维护;纪委的领导体制关系到纪委职能作用的发挥;纪委受党委单一领导的体制不适应党内监督需要,由党委对纪委单一领导,改由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必然要求;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从党的八届十中全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到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明确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一个为主”,再到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派驻统管,总的说是逐步使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时拥有相对的、更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有效开展工作。这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选择。
二、派驻统管是加强党内监督和反腐倡廉的重大举措
派驻统管对加强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具有重大意义。
(一)派驻统管是我党纪检体制的应有之意。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这就明确了派驻纪检组或派驻检查员是代表上级纪委来履行监督职能的,必须得到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地方省纪委、监察厅也都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派驻机构是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派驻机构不仅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得力载体,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前哨阵地,也只有统管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纪检监察统一整体和强大合力。
(二)派驻统管是对国际共运中党内监督经验教训的汲取。加强对执政党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滥用,是革命导师列宁党内监督的一贯思想。列宁针对十月革命后出现的官僚主义倾向,为防止腐败,在党中央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关建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工农检察院),在基层建立了工人监察组织。列宁强调,监察机关的地位要相对独立和具有高度权威性。监察委员会必须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权监督中央的领导机构直至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一般不得兼任监察委员。监察委员要由党内最有威信的同志担任,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力。由于列宁早逝,这些宝贵思想未能得到长期贯彻。1934年,苏共新党章把监察机关的权力主要限于检查下层组织的活动,由此造成对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不能进行有效监督,党内监督名存实亡。这一教训证明:党的监督机构如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就不能独立行使职权,更不能有效防止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三)派驻统管是对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派驻机构在双重领导下为驻在部门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存在明显弊端:一是领导存在摇摆性。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派驻机构既要听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更要依靠和服从驻在部门党组领导,难以形成统一领导而左右摇摆。二是监督存在局限性。双重领导体制下派驻机构易成为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监督显得无能为力。例如,上级纪委要求查处腐败,驻在部门可能对查处不迫切甚至有包庇倾向,从而造成派驻机构往往处于若服从上级不可不查、若服从驻在部门党组又不可真查的两难境地。面对驻在部门领导腐败,派驻机构怕受打击报复不敢查,但不查就会失职渎职受到上级纪委追究,现实中很容易造成“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尴尬局面。派驻干部的考核测评、晋升、福利等由驻在部门决定,容易使派驻干部不便和不敢监督。三是工作上有低标准应付的空间。派驻机构没有统一领导和统一的工作衡量标准,可以得过且过应付。派驻统管后领导主体统一,监督责任刚性突出,考核标准明确具体,为解决上述问题铺平了道路。
(四)派驻统管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作为一种权力,其基本要素是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受制约与控制的方式、形式和力度等,核心是确保监督者的权力大于被监督者的权力。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党成立以来第一个党内监督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道路。《条例》明确了党委、纪委、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强调了纪委派驻机构在纪委的统管下,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可见,派驻统管是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行派驻统管和建立健全巡视制度,有利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能,有利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或减少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
(五)派驻统管是新形势下发挥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需要。党和政府机关权力相对集中,干部数量多、级别高,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统管后,一方面明确了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加重了驻在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责任,促使部门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履行职责,做好工作。另一方面,派驻机构能够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抓好查案、监督等重要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
三、派驻统管是一个完整严谨的科学体系
派驻统管是一项系统工作,有一个完整严谨的科学体系,需要正确理解,科学把握。
(一)派驻统管的含义。派驻统管是指各级纪委和国家监察机关派驻到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监察局(室),由原来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及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改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包括对双派驻机构和单派驻机构统管。派驻统管是在面对“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课题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拒腐防变,核心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强化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要害是使派驻干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受或少受驻在部门的限制,关键是通过统管解除派驻干部工作的后顾之忧,实质是以监督为主线,融监督与协助为一体,推进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派驻统管的总体要求。派驻统管的总体要求可以理解为:“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和“确保工作成效”。这三个方面任务是一个相互依存和递进的有机整体。“改革领导体制(即统管)”是保证;“强化监督职能”是手段;“确保工作成效”是目的。统管后,反腐倡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此,中央纪委明确了驻在部门是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业务工作一同布置、检查和落实;强调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制度保障派驻机构履行组织协调职能。
(三)派驻统管后派驻机构的定位。从性质定位上讲,派驻机构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派,并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主要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职能定位上讲,派驻机构应首先当好“监督员”、“指导员”和“裁判员”,不能一味为驻在部门粉饰太平,其次才是协助协调工作。从责任定位上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驻在部门出现腐败问题,派驻机构有监督不力的责任,但不能大包大揽。
(四)派驻统管后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内在联系。中央纪委对派驻机构统管后明确了六条职责,大体分为四大内容。一是监督。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
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建设的情况。二是查案。经批准,初步核实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参与调查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三是协助。协助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开展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是受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上述职责可以简单理解为维纪与执纪两大类。其中,监督检查是基本职能,查办案件是监督检查的必然要求,受理检举控告及申诉是监督检查的必然补充,三者构成了维纪整体,而协助和协调,主要是促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纪。维纪与执纪构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
四、派驻统管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自200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地方省纪委已经对派驻机构实行统管,市、县派驻统管工作已经启动,正在推进。中央确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管的正确决策正在产生良好效果。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统管取得明显成效。中央纪委、监察部于2004和2005年对双派驻和单派驻共计56个派驻机构全面实行了统管。三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强领导,推动统管改革深入开展,驻在部门党组织积极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机构努力探索在新体制下履行职责的思路和方法,派驻统管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派驻统管领导体系已经确立。中央纪委、监察部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直接管理,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派驻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和《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有力地推动了统管工作;中央纪委、监察部增设了派驻机构管理机构,制定了《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派驻机构干部职务任免规程(试行)》等24个文件,保证了派驻机构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派驻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方法措施。56个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制定或完善制度规范92项。派驻纪检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局局长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提出的545项意见建议被驻在部门采纳。派驻机构对中管干部的问题初步核实79人次,与中管干部谈话28人次,对驻在部门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反馈意见6569人次,提出问题233人次。56个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
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188次,协助驻在部门对453个所属单位开展了巡视工作,建立了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廉政档案,给干部任职廉政谈话6790人次,增强了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查办案件力度进一步加大。统管后派驻机构可直接立案调查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2004年至2007年6月,56个派驻机构共受理信访举报125307件,立案356件。立案数2006年比2005年增长16.7%,2007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12.5%。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派驻机构协助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部门“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部门及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派驻机构把惩防体系建设纳入驻在部门工作总体规划中考虑,提出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抓好任务分解,建立责任制和督察制,和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落实,形成了机关带系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新局面,各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2006年以来,共有45771人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6700余人次主动上交现金、有价证券1700余万元。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公开:56个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48项、合并102项、下放127项;47个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办法,13个部门建立了政务公开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56个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管理;44个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建立了财务、审计和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等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践证明,派驻统管强化了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推动了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为党内监督和廉政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省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顺利推进。2005年至今,各省派驻统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管大局。各省纪委通过增设派驻管理机构、加大统管力度、扩大统管覆盖面等渠道加强对派驻统管领导,推进派驻统管。目前全国各省全部完成了对双派驻机构的统管,绝大部分省已经完成了对单派驻机构的统管。二是加大统管力度,拓展统管范围。除大部分省实行的管人管事不管钱的统管模式外,一些省从统管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出发,大胆探索,力求统管一步到位。其中上海市纪委坚持“直接领导”,将派驻人员的工作考核、业务管理、经费保障等都由市纪委统管。海南省纪委从干部任免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对派驻机构全部统管,派驻纪检组不再承担驻在部门党组内设机构的职能,形成了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完全分离。安徽省纪委将17个省直纪检监察内设机构调整为双派驻机构,使双派驻(出)机构达到40家,几乎覆盖了省政府所有重要组成部门和系统。重庆市纪委撤销了两个部门内设纪检组监察室,改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同时进一步理顺了不同类型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关系。三是创新统管模式,形成点片结合。大部分省都实行了“点派驻”,即对相关的党和政府机关各派驻一个纪检监察机构。有的省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实行了“片派驻”。例如:海南省纪委设立6个派驻纪检组,归口派驻34个部门和单位,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四是理顺干部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河南省纪委将派驻监察室副主任和机关副主任的职位用于机关和派驻干部竞争
上岗。北京市和山西省将军转干部带编制安置到派驻机构。重庆市全面落实派驻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及人员划转工作,增加了派驻机构的职数和编制,开展了派驻机构的述职考核。吉林省纪委开展了每年一次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大会述职述廉。山西省纪委将纪检组长由省委组织部考核,改为由省纪委考核;明确了派驻纪检组长在所在部门党组班子中按担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顺序排序;合理使用非领导职数。安徽省纪委明确规定派驻机构非领导职务的核定视同省纪委机关核定并调整使用。山东省纪委将7个副厅级非领导职务用于机关和派驻机构。重庆市纪委已经明确派驻纪检组长担任同职级派驻监察专员,并有28名派驻干部晋升了非领导职务。各省普遍对派驻干部进行了轮岗交流和调整。北京市派驻领导干部可以选择到委局机关退休。以上举措调动了派驻干部工作积极性,推进了派驻干部队伍建设。五是体现统管精神,强化监督职能。统管后的派驻机构全面履行纪检和监察两种职能,对“三重一大”进行了全程监督,驻在单位也主动在决策过程中邀请纪检组参与监督。监督的方式由统管前的协助、配合、参与为主,转变为统管后的检查、督促、调查为主,保证了派驻纪检组监督独立性、权威性和制衡性。其中,福建省起草了《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北京市纪委赋予派驻机构直接向纪委报告监督情况的权力,都收到了良好效果。六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惩防体系。各省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主体,进一步推进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其中重庆市纪委重新明确和界定了驻在部门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及主体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纪检监察机构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包到底、单打独斗的问题。各省派驻机构会同驻在部门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取得了显著效果。七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统管工作。各省派驻机构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形成了靠制度管理的有利局面。河南省纪委制定了《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纪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委厅机关及派驻机构干部管理与监督十项制度措施》和《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办法》两个集成式文件及配套文件,使派驻统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八是加大惩处力度,积极查办案件。统管前,由于派驻机构普遍存在着对驻在单位的案件不愿查、不敢查、不能查、不会查等现象,查办案件是一个薄弱环节。统管后由于减少了制约因素,办案的力度明显加大。例如,海南省6个派驻组统管前自办案件很少,有的多年没有办过案件,而统管六年来,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59件(次),初步核实案件线索832件,办结435件,立案9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2人,突破了一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查处的案件。
(三)市、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工作逐步展开。全国市(地)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已经部署和展开。其中,河南省纪委下发了《省辖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管指导意见》,将郑州市等三个市作为试点先行一步,逐步展开。海南省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对派驻机构实行了统管。武汉市采取“分片派驻、相对集中、定期轮换”的方式,在硚口区、江夏区开展试点工作,已经积累了初步经验。北京市所属18个区县都在开展派驻机构统管工作,其中门头沟区纪委直接由区直机关派驻纪检干部,有两名区委常委到区建委和区市政管委任纪检组长。县级派驻机构的统管工作已经启动。其中,2001年,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在全国率先探索对县直派驻机构实行统管,南通市通州、宿迁市泗阳县等部分县
市也相继开展了县直派驻机构统管,实行人员编组织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但这两条路对派驻干部而言都有边缘化的倾向。五是派驻干部管理有关政策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派驻干部领导职务晋升、非领导职务设置及晋升、干部考核、交流等方面存在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亟须解决。
(七)派驻统管虽迈出了决定性的步伐,但由于派驻统管不彻底,制约了派驻统管效果。目前,派驻统管是分层管理和分步实施的,局限于纪检监察业务、行政编制、干部档案等方面,而派驻机构的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关系等仍留在驻在部门,客观上存在着体制改革不够彻底、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派驻机构职责的履行和工作的开展。
六、深入推进省级派驻统管工作的对策思考
省级派驻统管总的思路是准确理解把握派驻统管精神,围绕统管总体要求,以加强监督、促进反腐倡廉为中心,从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具体措施等方面开拓进取,不断完善。
(一)辩证思维,科学把握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一个事关派驻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大问题。一是科学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派驻纪检组长如果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可以集中精力加强监督,但也容易被边缘化,形成两张皮;如分工过多,便于了解情况,但容易过多分散精力,甚至于由裁判员变成运动员,形成角色错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着眼于加强监督、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关键是要把握度,区分好监督与参与、参与和承担的界限。总的说应当是适度分工、大胆参与、全面监督。纪检组长要继续担任部门党组成员,监察室主任应当列席驻在部门行政会议,适度参与和纪检监察业务相近的工作分工。要根据监督需要介入相关业务活动,在参与中了解驻在部门相关工作的程序和环节,密切同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接触,把握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提醒干部,预防不公不廉问题。二是正确把握监督与协助的关系。派驻机构既不能沿用双重领导的模式依附于驻在部门,也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派驻机构应与驻在部门党组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服务中强化监督。纪检组长要找准位置,既当主角又当配角;派驻机构要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三是正确处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派驻机构加强监督和协助都是手段,而目的是确保实行统管后,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这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合作共事的政治基础,也是共同的目标。所以,派驻机构各项工
作都要从这一目标出发,工作手段上与驻在部门“和而不同”,工作目标上双方始终统一。
(二)健全制度,形成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监督与协助机制。监督与协助是派驻机构的两个重要职责,虽有主次又不可偏废。一要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配套制度,落实相关监督权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派驻机构权力。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省纪委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二是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派驻统管后,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在工作关系上,要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鉴于派驻机构不再是驻在部门反腐倡廉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驻在部门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由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本部门反腐倡廉具体工作,派驻机构履行督促检查职能。三要建立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与派驻机构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办法》、《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通过以上制度规范协助工作。
(三)抓好派驻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过硬的派驻干部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抓好派驻干部队伍建设的核心。为此,要建立健全派驻干部的评价、考核、任用、晋升、待遇、交流等各项制度,为派驻干部积极、大胆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创新体制,科学确定派驻统管模式。派驻统管模式主要是两类:一是“点派驻”。即对每个应当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各派驻一个纪检监察机构,可以双派驻也可以单派驻。二是“片派驻”。即按照驻在部门业务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分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点派驻”的优势是与驻在部门联系紧密,便于掌握情况开展监督,问题是易造成与驻在部门利益关系多,不超脱,不便于监督,同时由于机构设置过多,人员分散,易造成不便办案和开展重大活动等问题。以海南省为代表的“片派驻”相对超脱,可以不受驻在部门制约,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督,但容易使派驻机构游离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外,造成对驻在
部门工作了解少,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履行监督职能缺位或者不到位等问题。解决“点派驻”体制缺陷的主要办法,一要尽量减少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利益联系,促使派驻纪检干部放手开展工作,二要尽量增加人员,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效果。解决“片派驻”体制缺陷的办法,一要用制度去保证监督到位,二要注重派驻与巡视相结合。建议各地各部门宜点则点,宜面则面,或者点面结合。
(五)加大力度,实施完全意义上的统管。一是“一统到底”。鉴于公务员新的工资制度已经实行,津补贴标准已经统一,建议加快改革步伐,缩短“分步实施”的过程,将派驻干部的后勤保障也要统管,尽快实施从中央到地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全统管。二是扩大统管范围。鉴于对设党委的单位只能派驻监察室,使派驻机构的覆盖面减少,建议与组织部门协调,重新审核确定党组织设置方式,将适合设党组的党委改设党组,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双派驻,确需要保留党委的,也要派出纪工委与党委纪委合署办公。安徽省纪委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在省级党群口和几大班子办公厅派驻纪检组或纪检员,收到了好的效果。因此,要借鉴安徽省做法,通过整合,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基本上都实行纪检监察双派驻。三是制定派驻统管条例。建议中央尽快研究出台《派驻统管条例》,促使派驻统管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责任编辑
浩
淼
篇三: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一、创新监督机制,“四责”协同联动,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
一是制定清单层层明责。研究制定《监督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流程图》,督促监督单位制定年度计划和主体责任落实清单,明确全年监督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实现工作“清单化”,任务“具体化”。同时,纪检组与监督单位班子成员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指导监督单位党组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人人种好“责任田”,个个守住“廉洁线”。二是完善制度推动尽责。建立工作例会、联席会议、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三重一大”监督和重点工作通报等一整套监督工作规则和制度,并建立监督主体责任专项台帐和档案,形成“周安排、月督促、季检查、半年考评、年终报告”的主体责任落实常态化机制。三是从严监督定期督责。以“两个责任”考核作为有效抓手,制定了监督主体责任落实“评分细则”,采取单位自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对照检查评分等方式,对监督单位进行定期专项考核督查,以查促纠、以查促改,推动各被监督单位全面履责。四是强化追究严肃问责。强化“第一种形态”运用,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形成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氛围。
通过纪检组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同向发力、同频共震,形成党组书记把好“方向盘”,纪检组拉紧“安全带”,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做好“连接器”,压紧压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得到市纪委督导组的肯定。20xx年x月xx日,在20xx年度市直部门领导班
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评通报中,驻在单位荣获综合事务管理机构第一名。
二、创新“3+1”监督格局,靶向精准施治,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坚持聚焦第一职责,积极创新思路办法,探索构建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提醒监督和监督“回头看”的“3+1”工作格局。一是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日常监督。坚持监督工作日常化,日常监督经常化,综合运用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活动、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调研督导、主动约谈、提出监督意见等日常监督,紧盯监督部门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确保上级重大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二是推进重点整治突出专项监督。抓住主要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紧盯中央大政方针和自治区、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市纪委工作重点,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规矩执行等重点工作,特别是扶贫领域、扫黑除恶、“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以及“好人主义”等方面精准发力,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注重发现问题,强化督促整改,筛选问题线索。三是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提醒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深入推进权力运行制约、廉政风险防控和廉政档案工作;狠抓廉政教育,通过制发《廉政提醒书》,抓实抓好讲一次廉政党课、开展一次廉政谈话(约谈)、举办一期廉政专题讲座、参观一次廉政教育基地、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开展一年一度述职述廉、组织一次知识测试等“七个一”活动,并督促各部门党组(党委)通过“讲廉政课、读廉政书、看廉政片、观廉政展”等
内容丰富的形式深入开展廉政文化教育,警醒党员干部修身洁行,远离腐败。四是开展监督检查“回头看”。强化问题整改落实,针对市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杀回马枪”,监督单位开展“回头看”,紧盯企业办公用房面积、公车配备使用、公务接待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问题,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
通过监督“3+1”格局有效实施,不断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延伸监督触角,增强了监督实效,使监督体系发挥最大合力,“探头”作用进一步凸显。20xx年,处置各类问题线索xx件,全部办结。立案审查x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x条,给予党政纪处分x人。
三、推行“日常+专项+节点”的监督模式,“四风”纠治取得明显成效
坚持抓日常与抓节点相统一,紧盯老问题与关注新动向相统一,紧盯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纠“四风”抓在日常严在经常,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一是抓实日常检查。把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完善联动协查、定期通报、公开曝光等纠治“四风”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从一件件具体事情抓起,严防“四风”反弹回潮。二是突出专项检查。聚焦群众高度关注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定期不定期、多频次地对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指导和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坚守节点检查。在每个重要节日节
篇四: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www.365gongwen.com100W+党政办公文档任你用,量多、面广、新鲜。
执纪监督和派驻监督联动协作工作措施
为了做好监督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你有什么好的建议?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执纪监督和派驻监督联动协作工作措施,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查看库存!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督新路径,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协作配合,通过制度创新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履行监督第一职责迫切要求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不久前,一列长长的问题线索清单,随同省属高校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摆到了浙江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的案头。这些线索的发现,源于该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和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一起开展的专项督查。
“制度创新出效益,1+1>2。”浙江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认为,“监督效率显著提升,根本上源于监督责任的强化,直接得益于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密切协作。”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第一职责,是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从重要性和工作量来看,监督既是“前头”,也是“大头”。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井喷式增长,相比之下监督力量显得捉襟见肘,监督方式亟待改进。以云南为例,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后,全省监督对象增加至157万,是原来的4.5倍。
一根手指力量单薄,五指联动方能攥成拳头。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数量的增加,前后台分设后监督职能的强化,尤其是
www.365gongwen.com100W+党政办公文档任你用,量多、面广、新鲜。
监督对象的高度重合,既对执纪监督与派驻监督的协作配合提出了要求,也创造了条件。
“改革的本质就是组织和制度创新。”面对新情况新挑战,山西省晋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那志茂认为:“派驻监督的优势是近距离,便于发现问题;执纪监督部门重在统筹、协调和联系,通过日常监督掌握‘树木’‘森林’情况。两种监督方式不同、各有侧重,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既发挥前者的‘探头’作用,又强化后者的牵头、协调功能。”
执纪监督部门强化统筹作用,加强协调和联系
“有了‘娘家人’的指导,我们感觉工作顺畅多了。”重庆市北碚区纪委监委驻区农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刘玉芳说,“无论是对政策法规有理解不清楚、执行不顺畅的地方,还是日常监督遇到困难,都可以第一时间向他们求助。”
刘玉芳说的“娘家”,就是该区纪委监委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她的感慨,源于实际工作的体验——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面对海量工作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经常需要派出机关特别是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的支持和帮助。
对一些地方的调研也验证了这个问题:仍有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职责定位不准,对派驻机构疏于指导、协调和联系;一些派驻机构日常监督存在能力不足、方式不多、主动性不够等问题。前后方“各自为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日常监督的实效。
“这些问题带有普遍性。”北碚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梁亚荣说,“破解这些问题,执纪监督部门必须发挥主导功能和阵地作用,强化对派驻机构的牵头、协调和联系,尤其在履行监督这个第一职责上要合拍共振。”
www.365gongwen.com100W+党政办公文档任你用,量多、面广、新鲜。
循着这个思路,北碚区纪委监委将全部2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监督单位性质特点、日常工作量等划归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归口联系,从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等方面全面加强联系、协调和督促,推动派驻机构进一步擦亮“探头”。
与北碚区一样,今年以来,针对共性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加强了对日常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综合指导和协调联系,尤其注重强化执纪监督部门和派驻机构的统筹联动。
云南省富源县探索实行监督执纪工作“承包责任制”,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工作强化质效考核。县纪委监委内设10个纪检监察室与20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挂钩联系,加强督促和协调,推动监督责任由“纸面任务”变为“手上行动”。
前后方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协作配合机制
“多亏有‘片区协作’这个法宝,短短三天就把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租金的问题查清了。仅靠我们一个纪检监察组‘单干’的话,效果难免会打折扣。”说这话的,是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不久前,该组干部走访林边市场时接到商户举报,称市场服务中心职工刘某涉嫌违规收取商户租金。经过摸查,他们发现涉及商户多、金额大,立即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随后,按照该市建立的“1名委领导+1个纪检监察室+若干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片区协作模式,委领导召集挂钩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分析研判,并启动联合执纪审查。
与石狮市类似,福建省许多地方都建立了监督协作机制,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统筹协调的原则,将派驻机
www.365gongwen.com100W+党政办公文档任你用,量多、面广、新鲜。
构划分为若干协作组,共同开展执纪审查、专项监督检查等工作,变单兵作战为协同作战。
同样理念下,协作模式的创新多种多样,有的注重工作联动统筹,有的突出信息共享互通,有的强化问题联查协作……尤其在监督任务繁重,而人员力量缺乏、监督审查调查业务较弱的部分市县,新机制以良好的适应性、灵活性优势,带来了显著的效果。
例如,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将执纪监督部门与派驻机构力量进行整合,采用监督组“一次一组建”、监督项目“一次一授权”方式,开展巡回执纪监督。山西省晋城市建立执纪监督室与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及其他内设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解决联动协作中信息不畅的问题。
在一些地方,协作机制不限于个案操作的层面,更向治本领域延伸。执纪监督部门综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和派驻机构发现的问题,建立对口联系单位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档案,全面掌握“树木”“森林”的情况,及时对对口联系单位政治生态进行研判。同时做好“后半篇文章”,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对巡视巡察后对口联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推动对口联系的同类单位举一反三、查缺补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篇五: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派驻纪检组创新工作的做法和体会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如何创新思路、理顺关系、有所作为,实现“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目标,是我们着力思考和解决的现实课题。近年来,在市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积极探索派驻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主动融入部门工作,加强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廉洁高效履职。
一、面对新问题、选准突破口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党内监督的有益探索,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后,我们感到在履行监督职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扰,集中表现为“三难”:
一是工作融入难。融入部门工作是开展监督的前提。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一方面在体制上实现了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有利于增强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但另一方面,由于派驻机构从部门剥离出来集中办公,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驻在部门工作接触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派驻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难以落实到位,容易被边缘化。
二是制度操作难。目前已经出台的派驻机构各项规章制度,是指导派驻机构如何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但多数是
-1-
原则性、“广谱性”的,要把这些规章制度细化落实好,做到有效管用,是开展履职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由于驻在部门工作职能不同、权力风险不同,监督的工作重点和方式方法也应有所区别,如何对症下药、量体裁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创新。
三是创新突破难。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变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如何针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轨迹,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避免权力运行风险演化成为腐败行为,需要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创新突破的压力大。
领导体制的改变,必然要求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面对这些难题,我们按照委局领导的要求,不等不靠,主动深入部门听取意见建议,深入研讨论证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确定以履职监督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目前已经先后在市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展开试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明确着力点、增强操作性
履职监督涵盖党务政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涉及各个层面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具体工作中做到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履职监督的主要任务。履职监督到底监督什么,这是开展好这项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工作中,我
-2-
们坚持五个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1、紧紧围绕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动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推动部门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3、紧紧围绕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规定和各项措施,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的偏差和失误,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腐败行为。4、紧紧围绕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失职渎职问题。5、紧紧围绕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推动落实“十要十不准”等制度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部门良好形象。
二是明确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开展履职监督,不能越权越位,更不能包办代替,而是要紧紧抓住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不断提升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我们在逐部门分析工作职能和特点的基础上,从部门一级廉政风险防控点中选择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例如在市安监局,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动态进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履职情况的监督;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加强对部门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检查和重大安全事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等履职情况的监督。
-3-
三是明确履职监督的操作办法。我们通过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复沟通对接,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措施,并将其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部门工作动态进展监督上,我们规定纪检组派员参加部门每周的局长办公会或工作例会,及时了解部门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履职建议和改进意见;在行政许可事项监督上,我们规定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许可事项汇总填写《行政许可情况表》,报纪检组备案,纪检组采取舆情分析、举报核查、查阅资料、回访企业等方式,对部门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与部门沟通。同时,监督过程中,我们引入问责机制,对监督事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履职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总结新经验、推动新发展
通过履职监督工作的试点探索和启动实施,我们感到,加强履职监督既是《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赋予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也是派驻机构融入部门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没有对驻在部门核心业务的有效参与,就难以实现对驻在部门的有效监督。通过加强履职监督,积极融入部门重要工作,有效解决了监督工作与部门工作“两张皮、空对空”的问题。二是开展履职监督不能照本宣科、照搬照套,必须量身定做、逐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只有具体问
-4-
题具体研究,针对部门的廉政风险点,开展履职监督才能有的放矢、确保实效。三是履职监督应当作为一种常态,伴随部门重要工作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开展履职监督,变随机监督为日常监督,并通过双方联合发文,将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能够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同步性、连续性,防止因部门领导干部的变动而中断。四是坚持换位思考、推动部门工作,争取驻在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公务人员既要廉政又要勤政,没有发生和不想发生腐败问题并不意味着各项工作做到了尽职尽责、勤政为民。加强履职监督,有利于规范部门行政行为,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守法意识,有利于督促配合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机制,真正做到以监督促管理,不断提升部门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是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在这方面,我们虽然做了一些探索,但也是刚刚起步,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下一步,我们将以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推动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5-
篇六: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派驻纪检监察组“三项措施”强化日常监督
自派驻机构全覆盖以来,驻人大工委机关纪检监察组紧紧围绕监督这个主要职责,注重工作方法,强化“三项措施”,对驻在单位实行全面监督,有力推动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经常提醒,绷紧干部廉洁弦。纪检组平时注重对干部的宣传,不定期向驻在单位发放学习资料,提醒驻在单位对资料进行学习,特别是在节假日前,加强廉政提醒,防止“四风“问题,切实绷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这根弦。同时,纪检组通过列席会议、召开会商会、参加支部学习等方式向驻在单位传达重要会议、讲话精神,通报扶贫领域、民生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
紧盯少数,把好廉政意见回复关。纪检组抓住关键少数,将驻在单位新提拔、晋升的科级干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通过组织廉政测试、廉政谈话、日常了解等方式对新提拔、晋升的科级干部进行全面监督。今年以来共作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回复17份,严格把好政治观、廉洁关、形象关、作风关,促进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不断好转。
加强监督,做到正风肃纪。纪检组将随机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强对扶贫领域、民生领域、八项规定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节假日驻在单位落实八项规定的专项督查,深入驻村点开展调研加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驻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委)对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精准地运用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扼杀在摇篮里,切实做到正风肃纪。
篇七: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派驻纪检组创新工作的做法和体会
一是明确着力点。针对驻在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重点,明确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和重点,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在市安监局试点中,我们重点监督了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重点领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是明确监督方式方法。根据驻在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例如,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中,我们采用了“三定监督”模式,即定期监督、定点监督、定人监督,有效地加强了对该局工作的监督。
三是明确监督责任。明确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监督工作的落实和推进。例如,在市安监局试点中,我们明确了各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和分工,确保了监督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无缝衔接。
三、加强交流互动、提高工作水平
派驻机构的工作需要与驻在部门密切配合,需要与其他派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推进工作。在实践中,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驻在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是加强与其他派驻机构的沟通交流,共同探讨监督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互相借鉴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三是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接受领导的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总之,派驻机构的监督工作需要不断创新,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与驻在部门密切配合,需要与其他派驻机构加强交流互动,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保持紧密联系,共同推进工作,确保派驻机构发挥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促进驻在部门廉洁高效履职,实现“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目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履职监督的主要任务,这是开展好这项工作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我们坚持五个紧紧围绕,包括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规定、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及改进机关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不能越权越位,而是要紧紧抓住重要工作、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不断提升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我们在逐部门分析工作职能和特点的基础上,从部门一级廉政风险防控点中选择履职监督的重点事项,例如在市安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监督。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履职监督的操作办法,通过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复沟通对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措施,并将其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我们引入问责机制,对监督事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履职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些经验和做法将为今后的履职监督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和推动新发展。
加强履职监督是派驻机构应尽的首要职责,也是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抓手。在试点探索和实施中,我们发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有效参与驻在部门的核心业务,才能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加强履职监督并融入部门工作,我们成功解决了监督工作与部门工作之间的矛盾。其次,履职监督不能照本宣科,必须量身定做、逐部门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只有具体问题具体研究,才能确保实效。第三,履职监督应当作为一种常态,伴随部门重要工作及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通过双方联合发文,将其作为
制度固定下来,能够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同步性、连续性,防止因部门领导干部的变动而中断。最后,坚持换位思考、推动部门工作,争取驻在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履职监督,有利于规范部门行政行为,增强工作人员守法意识,督促配合部门建立健全防范机制,提升部门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加强对驻在部门的履职监督是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虽然我们已经做了一些探索,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将以会议精神为契机,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制度落实,推动纪检组、监察室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访问:纪检派驻组工作创新举措 派驻 纪检 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