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7篇

篇一: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以下是我能网WTT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xx年5月22日,我市转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海府办[20xx]11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后,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按《通知》要求尽职尽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我市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个别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告不及时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按市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均为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有责任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同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今后,凡发生重要事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副市长,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市长。同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以便及时有效处理和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报市政府。

  二、明确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属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限不超过6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明确报告渠道。各区、各单位通过市党政办公网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或以短信、传真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四、实行报告制度问责制。对各区、各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关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贺兰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区)党委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宁政发〔20XX〕33号)、《银川市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银政办发﹝20XX﹞182号)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重要规划、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涉及本县全局的重大会议及涉及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重大活动;(八)涉及大宗土地征收、出让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等非政府类投资项目;(九)大额资金的使用:1.年度内公共财政预算的较大调整;2.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3.年度预算外安排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

  (十)县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县委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县政府认为需要向县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重大事项;(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气、暖、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5、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应邀参与的民族宗教活动;8、机关干部应邀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及大型联谊活动。

  9、办公室接待中反映出的社会热点、政治敏感问题及倾向性问题。

  10、政协机关干部在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本制度第二条之“1-6”款,县处级干部应按《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县政协党组,并按规定报告县纪委。

篇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2003年8月下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篇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3篇)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办发〔20xx〕16号)精神,于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文化厅报告。同时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

  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1-2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

  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

  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

  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展、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

  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论),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

  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在职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请示报告。

  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

  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

  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其他事项

  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

  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区人代会的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篇四: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合集5篇]第一篇: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

  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

  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国有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

  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

  审核。

  第十二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投资、融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它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5%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

  (二十)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

  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上市公司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九)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因素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一)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按中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对企业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

  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的基础上对企业事项进行可行性审

  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市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市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对外投资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上市公司股权变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改革重组、代表国

  有产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应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请示的事项和事后应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

  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是指依出资关系而形成的管理部门。市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国资委;其他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为市政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下统称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指定的董事长和委派的董事、监事,未设董事会的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任命(或聘任)的经理人员;

  (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为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

  企业的上述产权代表中,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由产权代表担任的,法定代表人为首席产权代表;如企业产权代表中无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在产权代表中指定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

  产权代表和首席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发文明确。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报告主体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控

  股上市公司中,母企业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二)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中,产权代表为报告主体,首席产权代表为责任人。

  第七条

  报告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就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属于请示事项,应当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

  (一)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的投资、参股或控股事项,具体包括:

  (1)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金额超过2亿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10%的;

  (2)向境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的。2.企业的担保事项,具体包括:

  (1)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超过5000万元或超过企业净资产5%的;(2)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3.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权分置改革等股权变动事项;

  4.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5.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6.企业发行债券;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由报告主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

  1.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

  2.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班子薪酬分配事项及企业员工工资总额变动事项;

  7.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变动事项;

  8.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下列事项:

  1.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或控股)事项;2.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3.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产权变动事项;

  4.企业发行债券;

  5.企业兼并重组以及破产、被收购等事项;

  6.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事项,主要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变动事项;

  7.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规定应当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以上请示事项按企业的出资关系和层级管理的原则,报企业上一级出资人审定,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直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应依法依规支持产权代表工作,企业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定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期限事先通知产权代表,同时应将此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列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备案事项:

  (一)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通报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四)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五)其他按规定应上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的事项,包括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规定所列的请示事项,报告主体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决定前的15日内,请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

  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应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由产

  权代表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的备案事项,报告主体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上市公司的报告主体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信息公告的同时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主体的首席产权代表在报告重大事项前,应征求企业其他产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产权代表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直接向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中股东有2个以上市直国有企业的,如属同一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经协商后统一上报;如属不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则产权代表各自上报。

  第十五条

  报告主体对报告中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主体上报的请示事项,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报告主体予以补齐。

  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告主体上报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请示,应在15日内给予批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报告主体。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

  报告主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产权代表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或通过法定程序予以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不按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行使表决权时未充分、完整地表达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黑龙江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对企业经济运行和经营成果带来重大影响的体制机制调整、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须向总局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引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资本增减,章程修改等。

  (二)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子)公司设立,子公司股权变更,子公司重组、清算等。

  (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或达到企业净资产5%以上的建设项目;所有非主业及非生产性投资项目。

  (四)企业对单台(件)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但不

  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

  (五)企业对外(指与本企业有绝对控股关系以外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超过企业净资产50%以上或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借款等各种融资行为。

  (六)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房屋等。

  (七)企业从事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国债等)、期货、保险等金融产品投资经营活动。

  (八)企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年终决算,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九)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薪酬分配办法,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包括企业高管向子公司入股),年金方案,绩效挂钩分配办法,高管职务消费办法。

  (十)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经营损益的财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冲减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

  (十一)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时间、议题。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改革方案,领导班子职数设置。

  (十三)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高管以上人员的任用和变更。

  (十四)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国;国内三天以上的外出考察学习和事假。

  (十五)可能影响当年经营损益的生产、质量、管理、节能减排等事故。

  (十六)企业认为其他应当报批的事项。第四条

  须向总局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一)企业每月、季、半年及财务报告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二)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200万元或占企业净资产5%以下的建设项目。

  (三)低于企业净资产50%或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借款等各种融资行为;企业对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贷款、担保和抵押。

  (四)企业对单台(件)5-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

  但不限于出售、租赁、抵押等。

  (五)单台(件)5-10万元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包括但不限于小汽车、房屋等。

  (六)企业确需变更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包括企业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变化;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七)企业法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审议报批事项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董事长及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八)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九)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执行情况。

  (十)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外出考察学习和事假;三天以上的因公出差。

  (十一)企业发生涉及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捐赠资产价值超过一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十三)企业负责人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十四)企业商标、品牌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

  (十五)企业认为可能对企业发展和当年经营损益造成影响的其他应当备案事项。

  (十六)企业认为其他应当报告备案的事项。第五条

  拟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须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拟报告备案重大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或采用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上报,主要包括:

  (一)事项内容简介;

  (二)董事会(或经营决策层)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政策依据、利弊分析、预期效果,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时);

  (四)对有关事项的特别说明(需要时);

  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要实事求是,内容完整,保证时效(审批事项至少在5个工作日前报告)。

  第

  六条

  拟报告批准的重大事项,须直接报总局国资委进行审查,其中高管人员变更、组织机构改革方案、领导班子职数设置还要首先

  报总局党委组织部审查,总局国资委会

  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视事项具体情况报总局分管领导、总局主要领导、总局局长办公会、总局党委会批准。总局原则上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视事项具体情况作出书面批复或非书面答复。

  第七条

  拟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须首先报总局国资委进行审查,总局国资委审核后,报送总局分管领导,并及时告知企业审核意见,原则上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企业,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总局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

  (一)故意漏报、瞒报上述重大事项,情节较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企业负责人纪律处分:

  (一)故意漏报、瞒报上述重大事项,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因未履行报备程序,造成经济损失,采取措施不力,形成较恶劣影响的;

  (三)经通报批评后,不能认真整改,以致又发生同类情况的。第十一条

  对由于故意不履行报备程序,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

  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

  (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六)其它需要向出资人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投资计划、经营计划。(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3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已达2亿元以上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

  2.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国有企业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国有企业制定的企业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市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

  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资产布局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二条

  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市国资委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五: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种规范管理措施,是一种实施组织决策的有效方式,它有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沟通,实现组织决策的责任机制,更好地运行和管理企业的运营状况,以确保企业高效、健康的运营状态。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编制依据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编制依据,主要是按照企业章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编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企业拟采取的重大事项,必须在报告完成之前请示上级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项的提出、经济效果分析等;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实施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制定合理的请示审批程序,便于上级机构对企业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还规定,报告审查完毕后,应该及时通知企业和上级机构;

  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还规定,企业实施重大事项前,必须将批复意见和其他相关资料保留,以便日后审查和检查。

  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实施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签发与审批必须依照职责定位有效实施。企业必须根据规定及时在实施重大事项前,向上级机构请示报告并报

  -1-

  批;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审批需要提出合理分析,请示报告应当规范地写报,报告必须聚焦主题,突出重点,准确表达需求,提出明确完整的执行方案,按时将请示报告呈交上级机构;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审批应当具有审慎、公正的态度,重点检查完整性,要求请示报告全面涵盖重大事项的所有方面;

  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审批前,上级机构可以对请示报告进行核查,以确保请示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

  四、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作用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能够有效地加强企业的内部沟通,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起到限制和约束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超权行为和决策失误;

  2、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能够有效地实施责任机制,让企业决策者更加负责任,既要承担上级机构的要求,又要承担随之而来的责任;

  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能够有效地更好地运行和管理企业的运营状况,更好地把控企业的运营和投资,从而确保企业高效、健康的运营状态。

  综上所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措施,以其有效的决策流程和有效的责任体系,更好地管理企业运营状况,保障企业高效、健康的运营状态。

  -2-

篇六: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对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报告。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条

  按本制度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者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上报。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三)监管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融资行为,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中长期票据、信托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融资行为;(五)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字[2018]139号)执行;(六)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七)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外资产转让事项;(八)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九)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十)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

  2000万元(含)以上或租赁期超过5年(不含)租赁;(十一)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含同等价值的实物捐赠);

  (十二)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市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上市、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三)因增资致使市政府对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地位的;(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对外转让;(五)监管企业及子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资产损失核销;(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

  请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监管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三)监管企业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含)以下对外股权或实物资产收购事项;(四)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年度产权变动情况。

  (五)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六)监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七)其他按制度应上报报备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重大事项统一由监管企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报告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并提供由报告主要责任人签名或签发的请示(或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示或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四)已签署的合同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法律意见书;(十)董事会(党委会)决议,企业决策程序说明;(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报备事项上报,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特别紧急的事项先口头汇报,再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上报的符合要求的请示,在制度期限内给予

  批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告单位。(见附表)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未按制度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瞒报、虚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参照本制度执行,国有股东代表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武协发〔2009〕3号

  中共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

  武陵源区协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乡直联合党支部、乡直各单位,教育党支部、中心学校:

  《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人民政府

  2009年3月18日

  协合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居)两级各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各村(居)、乡直各单位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为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报告的内容

  (一)重要会议报告

  1.区以上(含区直有关单位)在本单位召开的需乡镇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或重大活动。

  2.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乡以上重大会议精神。

  (二)重要工作事项报告

  3.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

  4.本单位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事项报告

  5.签订的涉及到乡政府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合同、协议。

  6.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人婚丧喜庆事宜。

  7.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或本辖区广大群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四)突发事件报告

  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在本辖区内聚集活动;聚众围堵、请愿罢工、冲击村部及其他要害部位的事件。

  9.阻塞公路的群体性闹事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10.重特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工矿、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11.重特大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按规定上报)。

  12.《信访条例》规定的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五)外出学习考察

  13.各村、乡直各部门干部职工参加区外会议、调训、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14.本单位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重要新闻采访

  15.上级新闻单位到本单位进行重要新闻采访。

  (七)其他报告事项

  16.执法监察、督查督办等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17.各村(居)、乡直各部门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18.乡党委政府领导机关交办、督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19.区以上党委、政府督查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科室督(交)办的重大事项。

  20.其他按规定需要向乡党委、乡政府及分管领导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三、报告的时限、方式

  报告的时限:区以上在各村(居)召开且由各村(居)主(承)办的重要会议,要在会前及时向乡党政办公室口头报告;乡直单位召开的行业行政工作会议要在会前及时口头或书面向乡党委、乡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遇有突发事件要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向乡党政办公室报告,2小时内呈送书面报告。本人参与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出学习考察等必须提前一周向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在事发前后适时主动向乡党委、乡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报告的方式:重大事项一般必须先向乡党政办公室报告,然后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根据需要,最后由

  乡政府值班领导请示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后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同时通报区直相关部门。

  四、责任追究

  凡重大紧急情况(重大灾情、疫情、群众聚集或请愿罢工、重大伤亡事故、突发事件)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乡党政办公室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如因不按时限等要求报送情况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外出学习考察事前不请示,或请示报告后未经批准同意,将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涉及乡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而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制度通知

  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中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合乡委员会2009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18份)

  第三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

  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四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释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重大事项报告

  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

  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责任追究

  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2022年3月1日

  上海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

  呈报部门

  呈报时间

  事项简述:

  行政部意见:

  部门经理意见:

  分管副总经理意见:

  总经理:

  处理结果:

  —

  END—

  第五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参加集资建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的;2、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凡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国外和港澳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4、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戚在自己单位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5、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农转非、招工、录(聘)干、大中专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6、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7、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地经商(从事个体经营),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买卖股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的;8、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9、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__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

  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纪检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局党组、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矿区司法局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___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篇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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