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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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通用4篇)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4篇

【篇一】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4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4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

现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省内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科教〔2017〕2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7年起,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代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应届毕业学生,包括省属和市属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中城乡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家庭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是指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

【篇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豫工信[2011]24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0

【实施日期】201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工信[2011]24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财政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篇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
驻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03【实施日期】201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荐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平台网络的通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和规范我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省工信委决定征集优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是2011年由国家批准的首批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之一,按照开放、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全省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1/2




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拟用三年时间,整合、改建和新建一批中小企业急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一形象、统一接口、统一规范、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全省服务平台网络,同时征集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入驻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调动、整合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通过“一站式”(窗口)、“一网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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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言稿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
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
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请其1/2




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
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二、考核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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